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795号
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梯云东路(地税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853730761。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初,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建民巷社区建设路348号泓鑫桃林6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493498E。
法定代理人:吕一,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耀如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覃秀英
书 记 员 伍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