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4938号
原告: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建民巷社区建设路348号泓鑫桃林6栋1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做出(2022)湘01民终113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此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25元,减半收取1766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6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邹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