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祥晟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曹洪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梅,女,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
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1、***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39460.56元;2、***给付****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欠款339460.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冻结***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为一年;2022年2月11日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为一年。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广奎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