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曹洪铭,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秋梅,女,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住该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以被执行人***承诺尽快还款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