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81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史万福。
原告刘伟伟诉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8年5月8日,原告刘伟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伟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审判长:杨延鹏
审判员:***
陪审员:任丽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任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