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4081号
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679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石家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X148288455。
法定代表人:史万福。
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4元,减半收取3612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232,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