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81民初994号
原告:褚志龙,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顾县。
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X148288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志龙诉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志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志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褚志龙承担。
审判员:*延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任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