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81民初21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偃师市史家湾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诉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