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989号
原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史万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符合安全标准气囊产生的全部费用(暂定30万元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鉴定等诉讼费用。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22日签订了一台梅赛德斯-奔驰S350轿车的销售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