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81民初83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强,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X148288455
住所地:偃师市史家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史万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志永,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现住偃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东昕
审 判 员 杨延鹏
人民陪审员 高佳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温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