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64682丫。
法定代表人:刘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上诉人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民初4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双方无建设工程施工关系,而系挂靠经营关系。上诉人住所地在昆明,不考虑欠款是否成立,应收款系上诉人转账,与建设工程地点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纠纷因建设工程引起,法律关系及诉讼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李强明
审判员  刘跃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