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0031号
原告: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64682Y。
法定代表人:刘源,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2日,原告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源涌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正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祖贤
书 记 员 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