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425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B1幢80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6567330D。
法定代表人单祖毅,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1)云042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1)云0425执616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费55700元。二、缴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执行申请费7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到本院履行给付义务,故未能向本院填写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等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委托宣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云南省宣威市的房产一宗(产权证号0××0),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变现处置中。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给付义务。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