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4民初747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晏占良,云南大韬(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6567330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B1幢801-805。
法定代表人:单祖毅。
委托代理人:史英鑫,女,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沙玛滨舟,男,1989年11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丽江市人,本科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第三人:昌宁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局。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右甸南路2号。
负责人:辉子聪。
委托代理人:李守鑫,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本科文化,水利工程师,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金海,男,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沙玛滨舟、第三人昌宁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付款承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属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