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三建设公司(原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公司(原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翔,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瓶,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三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在尚未穷尽调查方式以确认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的情况下,即依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计算的工程量计算所欠工程款,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三建设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庄
审 判 员  朱 欢
代理审判员  黄金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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