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7101民初17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杰,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步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正。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自愿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计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阳睿
审 判 员  龚袭
人民陪审员  李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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