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址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步场居民委员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法院于作出的(2018)云01民终5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134174.34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14执155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兴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勇
书 记 员 苏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