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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607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五华区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荣成,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第三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2873554K,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步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方皓铭,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荣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11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熊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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