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5执异142号
本院在执行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案执行中存在超标的查封、变卖其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2月22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部分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房产变卖价格为29973065元,但其应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务,应缴纳的执行费、诉讼费和变卖应缴纳的税费、规费等执行标的截止目前已达约3000万元,同时生效判决确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本金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数额仍在累积增长中,其变卖财产的价格仅与其应当执行清偿的债务相当。故异议人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桩基础和土石方工程合同》《砂夹石垫底协议》及《建设施工承建补充合同》《建设施工补充合同(1)》《建设施工补充合同(2)》《关于垫资建房、工程进度及支付款项相关事宜的补充协议(三)》。二、由被告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7082542.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桩基础、土石方、砂夹石工程款495697.4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由被告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1928783元。五、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就圣灵●城市理想二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判令由被告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00元,鉴定费220000元。六、由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支付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电费30000元。
诉前本院依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圣灵●城市理想二期部分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为,查封房产分别为:1.一层1号至8号商铺,2、保山市隆阳区圣灵●城市理想二期房号为301、401、801、901、1001、1101、1301、1401、1601、1901、302、402、602、802、1002、1302、1602、1702、1902、303、403、503、603、703、803、304、404、1004、1104、1304、1404、1904、305、805、905、1005、1105、1205、1305、1405、1505、1605、1705号的房产,其中1702号房因改变户型未能查封。执行中,上述查封房产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并由本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上房产市场价值35399914元,本院对上述房产两次拍卖均流拍,现处于变卖阶段,变卖价格合计为29973065元。另,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作出(2018)云05民终1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偿还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万元及利息。2020年5月22日龙陵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要求参与分配。截止2020年12月22日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35万元,利息217.2633.34万元,本息合计452.2633.34万元。执行中本法院扣划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1384.38元,收取执行费上交国库。评估费57930元,申请执行人预交40000元(已支付28965元)。
驳回保山奥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杜 勇
审判员 杨荣刚
审判员 李海斌
书记员 闫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