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0602民初40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2元,减半收取3371元,由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燕
书记员 李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