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7民初915号
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道文笔社区**花园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709790863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7015176893B。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2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3216元,由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