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财保80号
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街道官家山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道文笔社区**花园6-0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以996,374.91元为限,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 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