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7民初4232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1月7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奥洋(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16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7097908637,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道办事处东关村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镇雄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80151450506,所在地:镇雄县南大街五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镇雄县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镇雄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镇雄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余 婷
审判员 田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垚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