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5QXY2X,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凤凰路**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7097908637,,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道东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山市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文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文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其权利的行使,但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驳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0元,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 丽
审判员 骆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 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