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文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5QXY2X,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凤凰路**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7097908637,,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道东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山市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文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文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其权利的行使,但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驳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0元,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 丽 审判员 骆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 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