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民终3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道东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70979086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0年9月18日生,***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8月1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3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0年9月18日生,***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被告***之母。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0年9月18日生,***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被上诉人**之母。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生,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
上诉人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人民法院(2020)云0323民撤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人民法院(2020)云0323民撤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均由上诉人云南百四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瑾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