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大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民初616号之一
原告: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上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54639260W。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春荣,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大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南坑镇大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323ME2894694U。
法定代表人:钟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大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彭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