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王旭飞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财保73号
申请人: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54639260W,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上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旭飞,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人江苏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旭飞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尚书苑X室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0000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旭飞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尚书苑X室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出租等改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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