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财保52号
申请人:江苏苏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54639260W,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上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XNPXC0H,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利华,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泗洪支行营业部(账号为54×××22)的存款18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泗洪支行营业部(账号为54×××22)的存款18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