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昶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东衡枣路西。
法定代表人:宋文广,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合街**。
法定代表人:王呈肖,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11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5990元、利息296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254元、保全费1645元、执行费2240元,以上总计1919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919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法收入19190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当于191903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冯月晓
书记员吕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