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昶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昶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1551号之二
原告:衡水昶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东衡枣路西。
法定代表人:**广,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72号楼。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昶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准许,现解除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纪笑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