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2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昶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东衡枣路西(橡胶城内)。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衡水昶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未能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