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23民初49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怒族,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
被告:曲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翠峰路邮政综合生产楼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798209989。
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8月5日出生,白族,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曲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不再起诉被告曲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富宇
书记员苏金华
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