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478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现住山西省沁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致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兴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现住长治市潞州区城北东街198号3号楼2单元502号。身份证码:×××。
被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现住长治市。身份证码:×××。
原告**辉诉被告山西致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和解并当庭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