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801执2238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49。
法定代表人:周常勇,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蓝山县。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学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的(2018)云2801民初4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106633元、执行费1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61850元,依法扣划后,扣除执行费已清退申请执行人6035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林地、土地等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执22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三戈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