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2391号
原告:四川金华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一路999号1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街(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二期菩提大道旁林语枫尚10C幢4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常勇,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金华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华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华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