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田赛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7民初43号
原告: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2185780249。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旅游度假区二期林语枫尚10c幢4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常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兰,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赛门,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佤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原告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赛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志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