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中欧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水汉唐雕塑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阳县中欧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503财保51号
申请人:天水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方天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曲阳县中欧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宋兵献,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水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曲阳县中欧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XXX公司应付工程款6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天水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曲阳县中欧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XXX公司应付工程款650000元予以限制支付。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天水汉唐环境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