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3民初541号
原告:代县上馆镇下瓦窑头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村委会主任。
被告:曲阳县中欧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某,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代县上馆镇下瓦窑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曲阳县中欧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县上馆镇下瓦窑头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县上馆镇下瓦窑头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代县上馆镇下瓦窑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秦华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海平
书 记 员 姚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