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鑫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02执保305号
申请人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316209089H。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787201678。
法定代表人:***。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人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379713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379713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