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树强与云南鑫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1民初578号
原告:严树强,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东江花园二组团第12幢1号房、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7872016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严树强诉被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树强以被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所欠工程款107252元为由,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树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被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已于2019年7月9日支付给原告严树强)。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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