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与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498之一号

原告: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MA703MWT7D。

法定代表人:格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某,系内蒙古赫杨(乌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312738623。

法定代表人:计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原告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泳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芬

书 记 员 何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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