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498之二号
原告: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MA703MWT7D。
法定代表人:格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某,系内蒙古赫杨(乌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312738623。
法定代表人:计某。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做出(2020)内0626民初4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账户(账号:×××)中的资金予以冻结4248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账户(账号:×××)中的资金4248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泳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芬
书 记 员 何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