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与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498号

申请人: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MA703MWT7D。

法定代表人:格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某,系内蒙古赫杨(乌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312738623。

法定代表人:计某。

申请人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账户(账号:×××)中的资金冻结424840元。申请人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用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XXXXX)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顺特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账户(账号:×××)中的资金424840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他项权利。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泳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小芬

书 记 员 何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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