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重江机械有限公司、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291执保229号
申请人:吉林市重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计翔,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市重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重江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5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00元。
冻结期限12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徐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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