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3民初1379号
原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
法定代表人:计翔。
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道庆。
原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0.00元,由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丽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乔永恒
书 记 员 闫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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