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22民初111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312738623,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计翔,该公司董事长。
***与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