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91民初789号之一
原告:大连春淼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中心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产业园3区。
法定代表人:计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春淼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大连春淼石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春淼石化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春淼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5.34元(已减半收取),由大连春淼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