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春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春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7民初5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孟连县。
被告:云南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天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781688994B。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春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计78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咏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