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26民初119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大理州祥云县。
委托代理人:熊志红,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天华路**。
法定代表人:宋佳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南涧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春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涧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或法律文件,且原告要求返还的物品为动产而非不动产,故该案的管辖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其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天华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依法应由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南春江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之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继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