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77号
申请人思茅区宏渝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柏枝寺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02MA6L8JXE79。
经营者:刘继春,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7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琛,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兰,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邦崴路1号4幢一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99333206D。
法定代表人张永兴,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思茅区宏渝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思茅区宏渝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3月12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思茅区宏渝建材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93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54.55032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林